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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進一步加大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使用過程中安全監管力度,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和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轉發<建筑施工機械租賃行業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辦市[2006]82號)的有關要求,遵照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安全生產工作尤其是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龍門架)和門式起重機等。
第三條 各縣(市、區、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一)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二)所銷售設備的型號清單及對應的型式檢驗報告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監督檢驗證明(必須蓋有強制性計量認證標志)。 (三)2名及以上售后服務技術人員的資料(包括企業授權書和用工合同、身份證、建筑起重機械技術人員學歷證和執業資格證)。 (四)設在本市獨立的售后服務點和健全的售后服務制度及相關資料(建筑面積不小于20㎡的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制度上墻及服務點門牌標識的影像資料)。 以上資料審查原件,留存復印件,所有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第五條
第六條 (一)取得本市行政區域內相關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二)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200萬元以上。 (三)經過行業培訓,取得資格證的技術與管理維護保養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相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維護保養人員不少于5人(主要審查企業用工合同、身份證、技術和維保人員的學歷證、執業資格證等)。 (四)可供租賃的自有建筑起重機械原值不少于200萬元,建筑起重機械數量不少于10臺。 (五)具有滿足租賃維修服務要求的機械設備和維護保養基地及相應的檢測設備,維護保養基地面積不少于2000㎡。 (六)企業健全的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及租賃合同范本。
第七條 (一)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二)建筑起重機械原值不少于200萬元,建筑起重機械數量不少于10臺的證明材料(原始發票、購銷合同、制造監督檢驗證明等)。 (三)建筑起重機械基本情況,既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新產品鑒定書、租賃合同、檢測報告、已投入使用的安全技術管理檔案等資料。 (四)企業基本情況、管理機構設置情況、技術與管理人員學歷證和執業資格證。 (五)駐潯辦公地點和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上墻及維修保養基地的影像資料。
第八條
第九條 (一)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
第十一條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六)單鋼絲繩龍門架物料提升機。
第十二條 (一)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登記表。 (二)產權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四)特種設備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五)設備購銷合同、發票或相應有效證明。 (六)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
第十三條 原產權單位應當將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現產權單位。 現產權單位應當重新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辦理備案手續時除了提供本細則第十二條所需的資料外,還需提供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一) 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二)負責本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的6名以上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料(企業用工合同、特種作業資格證、身份證)。 (三)負責我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中技術管理人員1名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名的資料(企業用工合同、技術管理人員相關專業的國家認可的職稱證書、專職安全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兩者的身份證、手機號碼)。 (四)派駐我市技術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特種作業人員如有變更,及時到九江市建筑安監站辦理變更手續。 (五)安拆企業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裝、拆卸合同范本。 以上資料審查原件,留存復印件,所有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一)安裝、拆卸企業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二)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三)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安裝、拆卸企業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及安拆企業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五)安裝、拆卸企業負責起重機械安、拆工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此臺機械的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其特種作業證書(所提供人員應與進入九江辦理信息告知登記手續時提交的備案人員相符)。 (六)安裝、拆卸此臺機械設備的安全保障措施。 (七)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應急預案。 (八)九江市建筑安監站出具的相關信息告知登記證。
第二十條 高度超過60米的起重機械的安裝、拆除專項施工方案,安拆企業應組織專家論證審查,論證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一)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表。 (二)安裝驗收資料(含基礎驗收、安裝單位自檢、聯合驗收資料)。 (三)使用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四)建筑起重機械檢查、維護、保養、使用等管理制度。 (五)建筑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六)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一)租賃合同或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定期檢驗報告、備案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進場檢查記錄。 (二)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拆卸人員特種作業資格證、起重機械基礎施工資料,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及應急救援預案,安裝、拆卸告知書及審查意見,驗收記錄,安裝檢驗檢測證明等。 (三)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維護、保養和檢查、驗收、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教育等管理制度以及實施記錄、起重機械運行中應急救援預案,使用登記證明,運行故障排除記錄和生產安全事故使用記錄、運行記錄等。 以上所有資料復印件需加蓋相應單位公章。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技術人員有效職稱證書、專職安全員的安全考核合格證等,核對現場安裝、拆卸人員、管理人員人證是否相符; (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審核安裝拆卸、維護保養合同及相關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七)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維護全過程實施旁站監理; (八)督促并參與安裝、拆卸單位、使用單位等相關責任單位及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維護保養,并在檢查驗收和維護保養記錄上簽署意見; (九)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要求立即停止作業,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筑安監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未到九江市建筑安監站辦理企業相關信息告知登記手續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裝、租賃企業不得在我市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裝、租賃活動。產權單位購買未辦理相關信息告知登記手續建筑起重機械生產企業的產品,九江市建筑安監站不得辦理產權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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